互联网时代的竞争与垄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已经在各自的市场分工中形成了份额垄断,关于垄断的质疑也屡见报端。在乐清滴滴顺风车事件中,很多人认为滴滴的垄断导致了企业漠视安全义务,因而主张破除垄断才是解决问题之道。但是,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走向全球化的过程中,“垄断”的帽子,不能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天花板。
如果撇开个案,通过大数据分析就会发现,大公司的房子、食品,质量相对好于小公司。所以,问题不在垄断,而在监管与监督,对垄断企业要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而事实上,对大公司的监管成本更低,监管1个打车软件远比监管100个难度要小。
消费者欢迎竞争型垄断
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源于技术、效率的进步,是“垄而不断”。例如,Uber打车通过海量的数据调度和有效的互评机制,占据了在线打车的主要份额。这种基于技术和效率优势的竞争型垄断,并没有断绝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机会。竞争型垄断一旦丧失技术领先性,将很快被打破。当年,诺基亚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连续14年销量全球第一;但是,2007年苹果手机通过智能化模式换道超车,迅速终结了诺基亚的垄断地位,形成独霸天下的局面;未来,苹果的垄断地位也有可能被华为等打破。诺基亚、苹果各领风骚数十年,并没有阻碍技术的创新,没有影响用户体验。
消费者真正担心的,是非竞争型的“先断再垄”,即断绝其他商业主体竞争机会的禁入型垄断。如银行业、通信业凭借市场准入门槛形成垄断,利润丰厚而缺乏创新动力。银行业垄断导致效率低下,小额储户很难获得优质服务。与之相比,支付宝在移动支付领域已占据主流,但这种竞争型垄断采用了市场化营销法:向消费者赠送代金券、现金红包,奖励金可积累可分享给好友等,大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根据2017年《中国互联网经济白皮书》,中国互联网新应用和服务的普及速度快,移动支付总额已超过美国70倍。
对多数消费者而言,竞争型垄断会提高生活效率。微信虽然形成了垄断,但是我们一键操作即可与绝大多数朋友聊天,而不用再繁琐地切换聊天软件、寻找不同的朋友。这种竞争性垄断随时处在更新、进步压力之中,因为一旦微信的用户体验不能满足用户要求,其他聊天软件就会迅速占领市场。
互联网时代的垄断与工业时代不同
在工业时代,垄断阻碍了企业间的竞争,降低了生产效率。然而,时过境迁,在互联网时代,竞争型垄断反而是企业能力的体现,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一方面,数字经济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经济业态,要求规模效益,即市场份额越大成本越低。一个用100万元成本搭建的平台,如果只有1个用户,则每个用户的成本是100万元;如果有100万用户,则每个用户的成本只有1元。因此,互联网降低经营成本的逻辑为:用户越多效益越高。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垄断后会形成大数据,如果合理利用,有利于预测社会需要,减少无谓的供给。不论是搜索引擎、电商平台,还是物流快递、打车软件,大数据已经成为加速产业效率的重要工具。数据量越大、分析越准确,对市场需要的预判就越精准,就越能提高经济效率。
可以说,数字经济天然是垄断经济,互联网产业通向的就是一条垄断之路。平台越大,信息越多,效益越高。不难发现,全球十大互联网公司,多是垄断性企业。Google、Facebook、Amazon等,无一例外都具有垄断性地位。
我国应站在全球竞争的角度审视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
在数字经济时代,垄断恰是大国的核心竞争力。美国也有反垄断法,但在实践中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很少拿垄断说事。美国政府在判断反垄断时,总会综合考量国家利益、经济效率、技术创新等因素。2000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托马斯·杰克逊作出“微软公司违反垄断法,应一分为二”的判决,但被上诉法院驳回,明显体现出“技术创新无垄断”的司法态度。1996年12月,波音公司宣布兼并世界航空制造业排名第三的麦道公司,美国反垄断当局无视波音的垄断地位而批准并购案,主要是因为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市场份额大幅扩张,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支持波音公司形成竞争优势,这明显表达出“国家利益需要垄断”的政府立场。同样,日本《反垄断法》也充分体现出与国家宏观政策相一致的思路。二战后在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反垄断法只是象征性立法,并未制裁规模庞大、力量集中的大企业。进而,丰田、东芝等巨无霸企业通过规模效益占领了全球市场。
中国互联网行业正蓬勃而生,应当借鉴美日经验,在反垄断政策上走实用主义路线。中国互联网企业壮大、实现国际化的优势在于:中国庞大的网民基数,显著提升了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效益。反观欧洲等人口小国,由于缺乏人口红利,互联网企业难以形成垄断,也就缺乏国际竞争力。可见,如果合理利用规模优势,将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全球化布局产生重大战略意义。因此,数字经济下的反垄断,对中国尤其不利,中国切莫陷入西方中小国家反垄断的陷阱。
政府对竞争型垄断应秉持“让子弹飞一会”的策略
21世纪,中国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发展迅速,数据经济的质量和规模,成功换道超车甩开了欧洲、日本等国,和美国一并站在产业的最前沿,全球十大互联网公司都位于中美就是最好的明证。面对数字经济中的竞争性垄断,政府要继续坚持“守夜人”的角色,只要做好底线监管即可。在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基本权益问题上,确立严格的红线规则以防店大欺客,对其他问题如市场份额、服务质量等,尽可能让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同时,政府应当实行“放大扶小”的策略,放手让大企业自由发展,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者,扩大下一轮BAT替代者的成长空间,让垄断企业的备胎随时有翻盘、超越的机会,使独角兽企业时时感受到竞争压力。
数字经济是国运之争
每一个时代都有每一个时代的竞争方式。在工业时代,国土狭小的日本通过资本输出、海外工厂,创造了一个“海外日本”的奇迹。今天,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得数据者得天下。在领土扩张不现实、资本输出不顺畅的今天,中国唯有凭借网络软实力和数据体量优势,创造一个数字帝国,实现“中国数据服务世界,世界数据服务中国”的局面,才是中国和平崛起的柔软方式。事实上,一旦中国电商“全球买、全球卖”的战略达成,就等于实现了全球的数据垄断,全世界的商品、金融和个人的信息,都将储存在中国企业的数据库中。“向中国索要数据”的经济格局一旦形成,将是中国首次不战而胜、引领全球经济的机会。
总之,纵观经济发展,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今天必须承认的是,数字经济与垄断具有天然亲和力。垄断的正当性需要重新被审视,禁入型垄断阻碍了充分竞争,而竞争型垄断提高了社会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竞争型垄断地位是“效率性的证明”,特别是在方兴未艾的互联网行业,竞争型垄断无疑是高市场绩效的结果,明显提高了社会效率。批评互联网企业形成垄断的观点,无疑是在用工业时代的旧思维审视互联网时代的新现实。这一观点可以是人口、经济规模小的国家阻击中国发展的政治借口,却不应是中国互联网企业谋取全球领导力过程中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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