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成立的。所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将弥补业主组织的缺失,形成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补位。同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共同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承担十二项具体职责。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的资格要求?
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公告之日前一年度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
(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七)未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
(八)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六、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不足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七、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流程?
具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二是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存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三是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