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五部门发文 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通知提出,严格规范园区环境准入管理。各园区要依据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并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各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要按时完成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同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要求的园区试点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分类制定项目环评豁免、简化审批、严格项目环评、不予审批等管理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根据中央有关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15号)要求,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各类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生态环境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园区环境准入管理
(一)科学制定园区规划。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园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快推进园区优化整合,各园区区块应集中连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块。各园区要依据城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合理优化布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参与。以下各项任务均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在规划定位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评。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规划编制部门原则上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组织跟踪评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三)分类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要求的园区试点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分类制定项目环评豁免、简化审批、严格项目环评、不予审批等管理要求,具体由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清单目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积极引导园区外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发展,除矿产资源、能源开发等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上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禁止在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牵头)
二、加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园区废水收集处理。园区要按规定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进、出水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平台联网。园区新建和调区扩区过程中应同步规划污水收集管网,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建设污水管网,确保污水全收集。化工、有色等专业园区应加快改造现有管网,采用专用密闭管道输送废水,逐步实现“一企一管”和可视可监测要求。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排水系统监管制度和管理档案,全面排查整治管网错接混接、老旧破损、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等问题。规范设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原则上一个园区只设置一个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五)优化园区废气、固废处置。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涉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尽快实施VOCs污染治理,涉及有毒及恶臭气体的企业尽快建设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和应急处置设施。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应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推动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企业强化固体废弃物源头减量措施,实现固废处置全流程管控,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交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进行处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加强园区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六)强化园区监测监控。强化园区管理机构的监管监测主体责任。各园区要明确环境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按规范要求设置环境监测点位,及时全面掌握园区环境质量状况和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园区企业(包含园区污水处理厂)要制定并落实自行监测方案,依法依规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园区要逐步建立集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生产工况、电能监控、视频监控及环保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七)强化园区监督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和园区重点企业的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实行互联网+监管执法,对企业排污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预警、监督与查处。强化园区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加快实现排污许可制全覆盖,对固定污染源实现“一证式”管理。2020年9月底前完成园区所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大排污许可监管执法力度,强化证后管理和监管执法,督促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八)加强园区环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公开。园区管理机构应按要求组织建立“一园一档”,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重点企业排污台账、管网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并实施动态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导入工业园区环境信息平台。园区管理机构应畅通公众沟通渠道,建立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的机制,公布园区污染物排放状况、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四、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定期开展园区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园区管理机构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定期对园区及有关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安全排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园区和企业依法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十)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园区内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整合应急资源,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十一)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健全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构建企业、园区和政府职能部门三级风险防控联动体系,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增强园区风险防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五、加强园区环境综合整治
(十二)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排查文件等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园区环境问题的全面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并实施“一园一策”限期整治方案。涉及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应依法强化管理,及时清理整治违规项目和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园区应积极开展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十三)推行园区环境第三方治理。加快推进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运营的一体化园区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模式,通过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全覆盖。2020年,对国家级产业园区、涉及化工产业定位的园区推行园区第三方治理,2021年,对湘江流域和洞庭湖区的园区推行园区第三方治理,2022年,对其他园区推行园区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十四)加强联合惩戒。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园区,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限期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对未完成规划环评、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园区,依法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整改无效的园区,依法予以撤销、摘牌、降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强化园区环境管理保障措施
(十五)严格落实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认真落实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园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园区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完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统一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园区各企业落实好污染防治职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十六)完善园区考评体系。将园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纳入环保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报告制度,园区管理机构每年2月底前应将本园区上一年度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4月底前组织开展园区上一年度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并发布评估报告。从2020年起,逐步推行园区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园区环境诚信档案,并强化成果应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将园区环境管理信息推送给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园区环境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在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权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十七)严肃责任追究。对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违法违规审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园区环境管理混乱、生态环境事件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园区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
(十八)加强政策支持和帮扶。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节能改造和相关环境治理工作。在园区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对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信用评价优良的园区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参与)支持鼓励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加强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积极推广“智慧环保”。加强对园区的技术指导和驻点帮扶。探索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