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支持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12-07 来源:未知
摘要: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建设局联合印发《厦门市 产业园区 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办法
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建设局联合印发《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支持产业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工业企业实际困难。
实施办法提出,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利用已批用地集中建设的,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再结算土地出让金,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新供地集中建设的,按工业用途进行出让并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50年,不对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进行约定。集中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须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具有优先购买权;经批准转让的,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工业用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鼓励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相关要求直接在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合同等材料中明确;已批工业用地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必要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原已批准的双控指标。其中,新供应工业土地用于建设非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比例上限,土地面积为7%、建筑面积(计容)为15%。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限制建设内容和限制租赁对象。双控指标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租赁对象的监管,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出租给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员工,项目、房源、租赁合同均应在住房部门所属的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同时,租金应当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
实施办法提出,鼓励将同一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双控指标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利用已批用地集中建设的,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不再结算土地出让金,不再重新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新供地集中建设的,按工业用途进行出让并征收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50年,不对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进行约定。集中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须办理整体产权、整体持有、整体抵押,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具有优先购买权;经批准转让的,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工业用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鼓励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相关要求直接在地块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公告、合同等材料中明确;已批工业用地确有增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必要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原已批准的双控指标。其中,新供应工业土地用于建设非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套比例上限,土地面积为7%、建筑面积(计容)为15%。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限制建设内容和限制租赁对象。双控指标应当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属地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租赁对象的监管,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出租给本企业员工或者同一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员工,项目、房源、租赁合同均应在住房部门所属的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同时,租金应当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