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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真金白银”的政策,支持智能科技产业

2020-04-17    来源:未知
摘要:日前,《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对《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涉及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的相
日前,《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对《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涉及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提出了一系列“真金白银”的政策支持。
 
为进一步壮大智能科技产业、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涉及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支持制造业企业购置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提升研发能力,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2.对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3.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升级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4.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5.对国家或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内外网络、标识解析节点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
 
6.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7.支持新型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对新建并投入运营的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站给予每个基站2万元奖励,对光网络单元(ONU)、内容分发网络(CDN)以及5G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国家重大专项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8.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国家“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基础软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取得突破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设计企业开展多项目晶圆(MPW)及首次工程批加工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9.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取得突破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增长幅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10.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对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11.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软件首版次示范应用,对列入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的制造企业、开展首版次软件产品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12.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及服务支撑平台等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13.支持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对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国家级区块链应用示范等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14.支持智能科技应用场景建设。对人工智能、车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示范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发展绿色制造
 
15.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创建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示范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支持绿色化改造,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的示范单位,按照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16.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视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
 
17.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最高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
 
18.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设计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19.对国家制造业领航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领航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0.推动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对获批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21.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每证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22.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对获批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23.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24.对获批国家级、市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补助。
 
25.支持大数据评估。对大数据领域合同额占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DCMM)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26.支持大数据交易。对本市已经成立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数据交易中心,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20%、最高100万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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